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或“股东”)出资设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中文全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法定住所:南京市宁六路219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内,邮政编码:210044。
第五条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章,维护国家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接受股东、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公司设立相应的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接受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党委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会组织,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公司经营方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股东意愿,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及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公司按以下方式经营:
(一)依托学校科技、人才、信息等优势,通过投资控股或参股、增资扩股和收购兼并、资产置换和重组等市场化方式,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科技开发、企业协同发展,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二)通过向所出资企业依法委派股东代表、董事和监事人选,以及提出其他高管人员任免建议等方式,对企业行使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和获取投资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三)通过所出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值、收益和股权出让收益等积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对股东授权公司经营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流程,代理进行经营管理,相关损益纳入学校财务。
第三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学校是公司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信大国资委”),享有所出资企业的资产收益,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择高级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主要包括:
(一)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监督、考核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
(三)审议批准公司上报的重大决策议案和提议;
(四)审议批准公司提交的各类经营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聘用职工薪酬制度及奖励办法;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依法履行义务,主要包括: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尊重和维护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自主经营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责任,确保资产安全及合规使用。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或解聘。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执行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和股东的决定或授权,在权限范围内代表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如有违反或有不适当的履职行为,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下设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东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决定任命或解聘。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违法违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发生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法律法规及股东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股东代表、南信大国资委成员列席。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公司办公会议,被委托的副总经理应在会后向总经理报告会议情况及决议通过的情况。
总经理办公会遵循公司议事规则,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总经理办公会应做好会议记录,重大事项应做成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相关决议报经股东审议并同意后,经总经理签署后执行。参加会议的人员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
第五章 财务、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独立财务,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报经股东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南信大国资委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南信大国资委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约束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信大国资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