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委托运营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小兵发布时间:2025-09-11浏览次数:8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游泳馆委托运营管理,保障师生及其他客户的健康与安全,提升游泳馆运营效率与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

依法依规:委托运营及监督管理活动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学校相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场馆运营管理合法合规。

安全第一:始终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与卫生标准,消除安全隐患。

服务师生:以满足本校师生教学、训练、健身需求为核心,兼顾对外开放服务,提升服务品质与满意度。

绩效导向: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依据运营效果与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激励运营方提升管理水平。

监管机构

学校授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资产公司”)负责对学校宾馆委托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游泳馆运营管理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方的日常运营、设施维护、人员管理、安全保障、卫生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安全管理监督

安全制度执行:检查运营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包括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等是否健全并有效落实。

救生员配备与履职:根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1-2013)核查救生员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持有效资格证上岗,工作期间是否认真履职,有无擅离职守等情况。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安全设施设备:检查游泳馆安全设施设备配备与运行状况,如救生器材(救生圈、救生杆、急救箱等)是否齐全完好,摆放位置是否合理便于取用;消防设施(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是否符合标准且能正常使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有无漏电、短路等安全隐患。

安全警示标识:查看馆内各区域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如泳池边“水深危险”“禁止跳水”“严禁追跑打闹”等标识是否醒目、齐全,有无损坏缺失。

第六条 卫生管理监督

水质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环境卫生:检查游泳馆公共区域(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休息区、过道等)环境卫生状况,是否清洁干净,有无异味、积水、垃圾堆积;空调通风系统是否定期清洗维护,保持空气流通清新。

卫生许可证与人员健康证:核查游泳馆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工作人员(救生员、水质管理员、保洁员等)是否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上岗,健康证持证率是否达标。

第七条 服务质量监督

开放时间与服务承诺:检查运营方是否按合同约定时间开放游泳馆,有无擅自缩短开放时间或随意闭馆情况;对运营方承诺的服务项目与标准进行抽查,如咨询服务是否热情、准确,物品寄存保管是否安全有序,投诉处理是否及时有效等。

教学训练服务:检查配合学校体育部监督教学训练计划执行情况,了解师生反馈意见,对教学训练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顾客满意度:定期开展顾客满意度调查,收集师生及其他使用者对游泳馆服务质量的意见建议,计算满意度得分;分析调查结果,针对问题督促运营方整改提升。

第八条 设施设备管理监督

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查运营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制定与执行情况,查看维护保养记录,包括日常巡检、定期保养、设备维修等记录是否完整;了解设施设备运行状况,有无因维护不当导致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运营情况。

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对运营方提出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进行审核,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对获批更新改造项目监督实施过程,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检查更新改造后设施设备验收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与要求。

第九条 人员管理监督

资质与培训:核查运营方工作人员资质证书,如救生员、水质管理员、教练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具备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了解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与实施情况,包括安全知识、急救技能、服务规范、专业技术等培训内容与频次,查看培训记录与考核结果。

纪律与服务:监督工作人员纪律执行情况,有无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或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监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耐心、周到,有无与顾客发生冲突情况。

第十条 财务管理监督

收费管理:检查运营方收费项目与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与物价部门规定,是否明码标价等。

财务报告与审计: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运营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运营方财务活动合法性与合规性。

费用收缴:及时足额收缴运营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 监管检查方式

第十一条 日常巡查

运营方安排专人每天对游泳馆进行常规巡查,重点检查安全、卫生、服务等方面基本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认真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

第十二条 定期检查

资产公司每年组织相关部门(体育部、总务处、保卫处、学工处等)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游泳馆进行全面检查,涵盖安全、卫生、服务质量、设施设备、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所有监督内容;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对运营方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与建议。

第十三条 不定期抽查

资产公司不定期组织专项抽查,针对特定时期(如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特定事项(如水质异常、安全事故隐患等)或师生投诉集中问题,对游泳馆进行突击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抽查情况及时通报运营方与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第三方检测评估

根据实际需要,资产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游泳馆水质、设施设备安全性能等进行检测,依据检测报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处罚措施

限期整改:对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较轻的,资产公司下达警告通知,要求限期整改;运营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资产公司跟踪整改情况。

扣除费用: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未达到合同约定服务标准与考核指标要求的,按合同约定扣除运营方一定比例保证金;如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关键指标未达标,加大费用扣除力度。

解除合同:对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卫生事件、连续两个学期考核不合格、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等情形的运营方,学校有权解除委托运营合同,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运营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退出游泳馆运营管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9月19日